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經濟部為鼓勵地方家戶設置太陽光電,提升設置比例,訂定「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期望透過獎勵降低成本門檻,提升小型案場設置意願,使屋頂型光電持續成為再生能源發展之主力,本府特依本要點訂定本計畫作業規範。


 

一、受理申請期間:

自本府取得114年度補助獎勵經費核定後公告日起至1141120(或獎勵經費用罄)止。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申請人資格: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不具本計畫申請獎勵資格。

()建築物資格:

於本縣轄內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設備規格: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三、獎勵標準:

()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整,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四、申請文件: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款申請表(附表一)。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本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獎勵款領據正本(附表二)。

5.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非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附表三)。

7.其他經本府審查通知檢附之指定文件。

五、送件方式: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屏東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字樣。向本府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得視獎勵經費餘額,於本府城鄉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或延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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