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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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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2022-01-28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完成「中華民國 111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審定作業,於 1 月 28 日正式公告。與草案相比,除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期數、加強電力網及特高壓等額外費率、不及 2MW 之小水力發電費率有所調整外,其餘皆與草案相同。   經濟部說明 111 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公告重點,分述如下: 一、太陽光電: ( 一 )111 年度躉購費率恢復為一年兩期,按容量級距區分費率,躉購費率介於每度 3.8680 元至 5.8952 元。 ( 二 ) 考量國內疫情,屋頂型費率予以緩降,另有關加強電力網、特高壓升壓站與輸電線路及併網工程等成本費用,依據台電公司收取態樣及費用之規範,訂定各項額外費率,反映案場併網成本及其差異性。 二、小水力發電:不及 2MW 部分,相較草案躉購費率調升為每度 4.1539 元; 2MW 以上部分,維持與草案相同,每度 2.8599 元。 三、地熱發電:維持與草案相同,區分躉購容量級距,增訂不及 2MW 容量級距,躉購費率每度 5.7736 元, 2MW 以上部分,維持與草案相同,每度 5.1956 元。 四、生質能發電:維持與草案相同,無厭氧消化設備類別之躉購費率為每度 2.8066 元;生質能有厭氧消化設備部分,每度 5.1842 元。 五、廢棄物發電:維持與草案相同,「農業廢棄物」躉購費率每度 5.1407 元;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度 3.9482 元。 六、海洋能發電:維持與草案相同,躉購費率每度 7.3200 元。 七、其他獎勵機制:與草案相同,包含新增地熱及小水力之原民利益共享機制、台東地區納入太陽光電區域加成機制、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系統之費率適用條文外,其他如離島加成、階梯式費率、太陽光電之高效能模組加成、區域加成等 110 年度獎勵措施,均予延續。   經濟部特別強調, 110 年度太陽光電屋頂型基礎費率為內含併網工程費, 111 年度則為明確相關費用,改採額外費率加計方式處理,但為使躉購費率級距設定方式與台電公司屋頂型併網工程費繳納級距有所對應,故 111 年度於 20-100 瓩級距下區分「無繳納併網工程費」及「有繳納併網工程費」兩分類,以茲明確。此外,考量現行政策鼓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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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1104600440 號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30049.html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 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 一 ) 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 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於離島地區, 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 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但自離島地區 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 、參與經濟部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 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 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設置於 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特高壓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惟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 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特高壓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

受汙染農地裝設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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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汙染農地裝設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專案 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污染土地改善與太陽光電設置併行審查之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29878.html   二、本原則適用於污染土地關係人就受污染土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提出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之案件。 前項受污染土地指 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 並依本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農業用地。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進行污染改善之污染場址,不適用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須檢具初步規劃書及污染改善計畫之申請案: (二)僅檢具污染改善計畫之申請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審查污染改善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污染改善計畫,經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三次,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併行太陽能設施設置之污染改善計畫,申請人不得再依本原則提出併行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之污染改善計畫。 七、注意事項 (一)受污染土地經同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者,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切結書,自次期作起,不得申請停耕補償費用。 (二)污染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實施者未依核定內容實施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三)太陽光電設施屬經核定之污染改善計畫所需設施,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污染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苗栗太陽能 苗栗光電屋頂 卓蘭太陽能發電 太陽能設備投資 光電板設計規劃 太陽能工程 屋頂太陽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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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太陽能 苗栗光電屋頂 卓蘭太陽能發電 太陽能設備投資 光電板設計規劃 太陽能工程 屋頂太陽能評估 目前屋頂現況無法施作太陽能 ( 合法賣電給台電 ), 原因 1.       增建高度 + 太陽能板超過 4.5 米 ,, 無法適用合法建物屋頂增建裝設太陽能板相關規定 法源依據 https://www.pvesco168.com.tw/unauthorized-roof.html 2.       增建屋頂型狀斜面向 4 個方向傾斜 ,, 就算屋頂是合法的 , 但實際上所能鋪設的太陽能板片數不多 ( 太陽能板有固定之長寬 )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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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是配合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規定,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同意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26093.html   詳細條文看這裡 第14點之2 執行機關受理前點承租人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案件,無須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審查,得依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核發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 執行機關核發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時,應於租賃契約書特約事項約定下列事項: (一)承租人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依出 ( 放 ) 租機關同意使用內容興建,倘有未依出 ( 放 ) 租機關同意使用內容興建,或於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逾一年未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其所委任或委辦所轄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容許使用者,或經主管機關否准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等情形,承租人未於限期內回復原核定之農業設施原狀時,出 ( 放 ) 租機關應限期承租人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出 ( 放 ) 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並逕行騰空國有土地,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出租農業用地地上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之綠能設施,須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

歡迎電廠投資人 太陽能系統商尋求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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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電廠投資人 太陽能系統商尋求代工 昕陽 / 領航太陽能 提供投資太陽能電廠一條龍模式方案,包括現場評估、系統設計、併聯審查、工程施工、監造試運、併聯掛錶和系統運維。 https://www.facebook.com/pvesco168888/photos/a.560210654109229/2420791654717777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服務項目— 太陽能電廠施工規劃 - 場勘 / 規劃 / 台電 , 能源局送件 / 現場安裝 太陽能統包工程 /EPC - 含模組鋪設 / 機電工程代工 太陽能屋頂租賃 - 農業設施 / 工廠屋頂 / 物流倉儲 ,, 等有合法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屋頂 太陽能電廠維運 - 定期巡檢 / 太陽能電場孤兒設備維護 太陽能施作類型— 鐵皮浪板屋頂 -- 太陽能規劃施工 / 統包 /EPC RC 水泥屋頂 -- 太陽能規劃施工 / 統包 /EPC 地面型 -- 太陽能規劃施工 / 統包 /EPC   自行開模鋁擠型支架 , 太陽能壓板 ( 鋁擠比重優於同業提供更為穩度太陽光電系統 ) 採用 H 型鋼 +C 型鋼熱浸鍍鋅支架 ( 太陽能遮陽棚結構更為穩固 , 耐用 , 穩穩享受 20 年賣電收入 ) 自行組配 AC/DC 電控箱 , 安全防護更勝一級 ( 避免頻繁待機叫修 , 維修期間發電無法順利發電之損失 ) 提供專業太陽能遮陰模擬服務 ( 審慎評估太陽能板適合鋪設區域 , 降低發電損失 , 提高投資報酬 ) ( 太陽能文件跑照 / 系統設計 / 光電工程現場施作 / 農業設施附屬綠能申請 ) 請電 04-24520249 0980505868(line) 周小姐洽詢

新設工廠屋頂應加裝護欄防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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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工廠屋頂應加裝護欄防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25016.html   勞動部昨(六)日修正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未來新設工廠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且構築或拆除施工架等作業,也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 勞動部表示,從事屋頂作業,因為安全設施不良,每年造成不少勞工發生墜落或滾落災害而死亡,特別是在颱風天前後之廠場屋頂修繕及屋頂附屬設備安裝維護等,更易輕忽而肇災,因此,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之1 要求雇主應於新設工廠鋼構屋頂邊緣與周圍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以源頭管理保護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指出,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的構築及拆除,如果沒有經過專業技師核算設計及按圖施工,恐發生倒塌崩塌危害,所以要求此類作業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避免結構性破壞,危害勞工作業安全。另為排除小規模之施工架、吊料平臺適用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及查驗機制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 調整受管制的範圍,原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調整至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調整至七公尺以上。 此外,考量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施工架組配及屋頂作業等高危害性的作業場所需要更完善的安全防護,要求作業主管於勞工進入相關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之管制責任。另參照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4條第3項 規定, 新設工廠屋頂周圍設置護欄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規範將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上路, 使業者能有一年的緩衝時間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