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 +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 ,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 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 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 參與經濟部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 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 百分之三 。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 ,其加成比例為 百分之十五 ;設置於 臺東縣者 ,其加成比例為 百分之八。 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 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 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 符合其要求規範於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 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 「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 ,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 施作金屬浪板者 ,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 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 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外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