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太陽能合約爭議 今年裝置量恐難達標

圖片
  太陽能合約爭議 今年裝置量恐難達標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14261.html 2021/05/09 〔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 模組價格驚驚漲 系統廠要求依合約價履約 太陽能模組價格狂飆,模組與系統廠商間合約價戰火一路延燒到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則剉咧等。今年第一季太陽能裝置量超低,連年底太陽能新增裝置量三 GW (十億瓦)的目標恐也無法達標。 模組廠與系統廠戰火 燒到政院 據了解,每週二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都會與太陽能業者開會,但近期議題從「太陽能電站執行面問題」變成「模組與系統廠商間合約價問題」,主因太陽能模組廠有鑒於近期價格狂飆,且五月模組價格漲幅再達十二%,在「賣一片、賠一片」情況下,虧損幅度過大,模組廠遂要求現階段出貨的模組需「補價差」,使得系統廠大為不滿,聯合狀告沈榮津,而沈榮津原本擬召集業者開會、討論模組漲價議題,卻被模組業者以「違反公平交易法」拒絕。 系統廠批不履約 模組廠:應補價差 太陽能系統廠大跳腳,認為模組廠怎麼可以不履約、不出貨?模組廠也不甘示弱,認為系統廠只鎖定自家獲利,不顧市場價格飆漲,且履約日尚未到期,此舉並無違約,若要指定日期出貨,就必須補價差。 市場消息指出,模組廠與系統廠兩造雙方為了價格問題,自今年初開始出現零星個案爭端,但雙方協商後「有解」,在各退一步情況下,的確有系統廠補「數百萬元」、甚至是「上億元」價差;但模組價格驚驚漲,類似的問題如滾雪球般延燒,如今變成大模組廠與大系統廠之戰後,雙方僵持不下,戰火甚至燒到行政院去。 InfoLink 資深分析師陳君盈認為:「這場模組廠與系統廠的博弈難分軒輊,可能使今年太陽光電安裝量難達標。」她表示,在暫時看不到模組漲價的天花板前,小的系統廠如非必要,多採「以拖待變」(等模組價格下滑)的方式延遲併聯,但對於剛好碰到地面型專案即將準備併聯的大型系統廠而言,這是一場博弈之戰;各方僵持不下的結果,最大的影響就是累積目標六.五 GW 併網量已確定無法在今年第一季達標,甚至第二季可能也很難看見,而全年想要達到新增三 GW 的裝置量則更為困難。 模組廠則強調,系統廠不該以「安裝量恐無法達標」為由向行政院施壓,讓模組廠來當代罪羔羊,期待能夠各退一步、友好協商,否則只能尋求司法管道解決...

特登工廠繳回饋金、裝太陽能板,經部輔導農地工廠合法

圖片
  特登工廠繳回饋金、裝太陽能板,經部輔導農地工廠合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13744.html 作者 中央社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5 月 10 日 作者:梁珮綺 經濟部 7 日預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透過繳納回饋金,劃出隔離綠帶及設置太陽能板等方式,讓低污染工廠就地合法;全台 3.8 萬家非法工廠中,初估有 6,000 家可適用。 立法院前年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明訂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前農地工廠地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限期 2 年內申請納管、 3 年提改善計畫, 10 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一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就可以進一步申請地目變更。 工輔法修訂條文已在去年 3 月 20 日上路,如何進一步輔導低污染、未登記的工廠合法,是經濟部的大課題;原訂去年 9 月要預告相關辦法,延至去年底仍無下文,今年 5 月 7 日正式預告,而為加快工廠合法經營腳步,預告期縮短為 30 天。 經濟部官員表示,相關辦法討論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權責,協調許久才取得共識,例如辦法中要求工廠合法後要在屋頂裝設太陽能板、隔離綠帶範圍訂定也涉及廠房是否拆除或遷移等。 官員透露,預告期內,經濟部至少會在北部、中部、南部各辦理一場大型說明會,經濟部長王美花也將與會;若無意外,依照行政程序 30 天預告期後,就會公告上路。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全文共 16 條,明訂低污染、未登記的工廠可透過繳納回饋金、劃出隔離綠帶及設置太陽能板等方式,就地合法。 依照條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最遲要在民國 121 年 3 月 19 日前提出申請計畫,計畫除基本資料,也要詳述工廠所在及鄰近農業生產狀況,並附上土地使用計畫與營運管理計畫。 其中,土地使用計畫包含載明隔離綠帶配置、景觀計畫、廢污水排放計畫等;營運管理計畫則要說明計畫期程、預期效益等。 條文指出,申請合法化的土地面積未達 2 公頃,隔離綠帶寬度至少要達 1.5 公尺,面積則不能少於申請面積的 30% ;若面積為 2 至 5 公頃,則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條文也明訂,若農地要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必須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

台灣也應推動企業使用綠電,才能實現碳中和目標

圖片
  台灣也應推動企業使用綠電,才能實現碳中和目標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9295.html 歐盟打算在 2023 年、也就是兩年後,開始徵「碳關稅」,要依生產過程的排碳高低、對進口商品開徵關稅,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若未及早因應恐從供應鏈消失。 國泰金控投資長、亞洲投資人氣候變遷聯盟主席程淑芬說,台灣經濟命脈是出口貿易,一旦歐盟、美國開始課碳關稅,等於逼國際品牌企業非找綠色代工或供應商不可;台灣若不及早因應,將從供應鏈中消失;反之,「企業永續治理做得好,再活一百年沒問題」。   為推動減碳,各國政府拿出魄力,積極推動低碳經濟;反觀台灣,減碳進度落後國際,連政府擬開徵的「碳費」,也遠低於國際普遍價格。專家建議,除成立減碳專責組織,台灣也應推動企業使用綠電,才能實現碳中和目標。

農地工廠申請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計算級距表

圖片
農地工廠申請納管輔導金 ( 營運管理金 ) 計算級距表 ( 草案第五條、第十七條 )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138.html 申請納管時應繳交納管輔導金 依廠地面積計算 第二年申請者,應一併繳交第一年 納管輔導金 納管後於每年 3 月 19 日前繳交當年 度 納管輔導金 ,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期間 不滿一年者,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納管輔導金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於每年 3 月 19 日前繳交當年度 營運管理金 ,至取得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

未登記工廠位於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納管

圖片
  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 / 未登記工廠位於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納管: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136.html 1 、依水土保持法劃設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2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劃設之河川區域。 3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劃設之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4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劃設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5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劃設之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6 、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8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9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0 、依森林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11 、依海岸管理法、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區。 12 、依濕地保育法劃設之國際級重要濕地或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 13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古蹟保存區。 14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考古遺址。 15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聚落建築群。 16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文化景觀。 1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史蹟。 18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水下文化資產。 19 、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20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污染性工廠,得申請納管。 21 、位於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開發行為不影響該水庫管理機關 ( 構 ) 執行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者,得申請納管。 22 、依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劃設之水庫蓄水範圍。 23 、依森林法劃設之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24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森林區。 25 、依森林法劃設之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26 、依溫泉法劃設之溫泉...

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強制義務/法源依據

圖片
  特定工廠 ( 農地工廠 ) 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 , 強制義務 / 法源依據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078.html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 ” 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 ” 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第 28-9 條 條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工廠改善計畫 ” 附加之負擔 ”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特定工廠申請重點整理-農地工廠(工廠違建)附加增設太陽能光電系統

圖片
  特定工廠申請重點整理 - 農地工廠 ( 工廠違建 ) 附加增設太陽能光電系統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015.html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 ” 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 ” 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第 28-9 條 條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工廠改善計畫 附加之負擔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 23 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撤銷 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一、本法第 20 條歇業之情形。 二、本法第 25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 詳見下頁 ) 三、本法第 28 條之 9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依第 15 條第一項檢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撤銷、廢止或失效,且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 詳見下頁 ) 五、未履行第 19 條第六項之負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 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 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