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公頃以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 公頃以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 https://www.pvesco168.com.tw/council-of-agriculture2.html 文 號 農企字第 10900129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規定;增訂第 7-1 點規定;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生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地地面型太陽能光電 ) 發布日期 109 年 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