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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正式公告,推動企業深度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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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正式公告,推動企業深度節能   為提高企業用電效率,並持續推動能源用戶節電,經濟部於 114 年 1 月 2 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除要求能源用戶落實節電目標管理,並提升企業節能責任。 經濟部表示,依據「能源管理法」第 8 條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原節電規定),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瓩之能源大用戶(約 4,900 家),於 104~113 年期間平均節電率應達 1% 以上。經統計上述大用戶於 104 年至 112 年 9 年期間,全體合計已達成節電量 244.75 億度、平均年節電率中位數達 1.46% ,成效相當顯著。因原節電規定於 113 年底屆期,經濟部擬訂新規定做為延續,以引導大用戶持續落實深度節能,擴大節能行動的深度與廣度。預計於 114~117 年期間,全體約 4,900 家大用戶將可再節電 94.7 億度。 新規定的精神,要求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由上而下,全面推動所屬各分公司或廠區進行節電。秉持能源用戶「用電愈多、節電責任愈大」之原則,新規定將依據「全公司」的總契約用電容量級距,設定不同節電率目標。舉例而言,契約用電容量合計 801~10,000 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維持 1% ;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10,000 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提高至 1.5% 。新規定亦允許企業「以大帶小」,協助契約用電容量 100~800 瓩的中小能源用戶進行節電,並計入該企業之節電量,促成供應鏈或企業集團共同節電。 新規定亦明定國營事業不分契約用電容量級距,將年度節電率目標一律訂為 1.5% ,以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國營事業以身作則,帶頭示範推動節電。 經濟部最後表示,為減輕新規定對於企業的衝擊,已建立一站式節能技術診斷與輔導管道。亦將透過辦理媒合會,引介能源大用戶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 ESCO )合作,並可搭配經濟部既有的節能補助方案,提供企業於進行節電改善所需技術及財務之協助。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 02-2775-7700 、 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 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

免費提供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規劃(全額躉售/餘額躉售/自發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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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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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令函文號: 經濟部 114.01.02. 經能字第 11358040460 號公告 日  期: 114.01.02 要  旨: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https://www.pvesco168.com.tw/114-years-of-solar-energy-selling-price.html   本  文: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