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強制義務/法源依據

特定工廠 ( 農地工廠 ) 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 , 強制義務 / 法源依據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078.html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 ” 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 ” 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第 28-9 條 條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工廠改善計畫 ” 附加之負擔 ”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